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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03号

涉县井店镇下庄村民委员会与杨彦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涉县井店镇下庄村民委员会,杨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03号原告涉县井店镇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军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杨彦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井店镇下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彦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收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涉县井店镇下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高建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东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