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2民初390号

赵动动与李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动动,李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民初390号

原告:赵动动,

委托代理人:任广清,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钦颖川,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立君,原告赵动动与被告李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郑丽芩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动动的委托代理人任广清、钦颖川、被告李立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石材,并由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如约履行提供石材的义务后,被告尚有部分货款未付清。被告就结欠的货款出具欠条两份,一份金额为20000元整,约定到2014年1月31日前付清;另一份金额为40800元,约定到2014年3月28日前付清款项。被告共欠原告石材款60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李立君支付原告货款60800元,逾期付款利息8840.83元(其中20000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从2014年1月31日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40800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从2014年3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合计69640.83元,并判令承担至全部款项付清时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立君辩称:欠原告货款是事实,当时与原告签的合同上注明供货要全部供齐才付款的,现原告还未供货完毕。这个工程总承包方已经逃逸了,老板欠其30余万元。现在被告没有经济能力还款,等有经济能力了同意支付这个货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李立君出具的欠条两份,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6080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两份欠条无异议。被告李立君向本院提交供货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没有百分之百的供货。原告对供货合同没有异议,认为该供货合同不能对抗原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对上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5日,原、被告订立石材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金山石外墙用石材。至2013年12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石材款20000元,约定到2014年1月31日前付清;被告欠原告石材款40800元,约定到2014年3月28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无着,故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了向被告供货的义务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60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虽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分别计算,其中20000元从2014年1月31日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40800元从2014年3月28日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立君支付原告赵动动货款人民币60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670元(其中20000元从2014年1月31日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为3019元,40800元从2014年3月28日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为5651元,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合计人民币69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1元,减半收取770.50元,由被告李立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丽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