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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873-1号

王国印申请孙家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印,孙家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73-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印。被执行人孙家欢。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印与被执行人孙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家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印借款38,000.00元、利息1,680.00元、案件受理费820.00元、财产保全费430.00元、申请执行费394.00元,共计人民币41,324.00元。因对被执行人孙家欢每月扣除其实发工资的60%(以百为单位),扣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8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