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084号原告朱某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闵行区七宝镇佳宝一村XXX号XXX室。被告上海凰艮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凰艮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