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210号
原告:奥马车居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方名景14栋404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6344003-4。
法定代表人:尚文忠,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叉口馥邦汽车城1幢一楼和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马车居美容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奥马车居美容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马车居美容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马车居美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奥马车居美容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