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民初67号

丁某甲与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甲,杜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67号原告丁某甲,男,1991年2月28日生。被告杜某乙,女,1990年5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甲于2016年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