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67号原告丁某甲,男,1991年2月28日生。被告杜某乙,女,1990年5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甲于2016年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智超 更多数据:
丁某甲与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67号原告丁某甲,男,1991年2月28日生。被告杜某乙,女,1990年5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甲于2016年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