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76号原告梁富荣,女,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荣,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负责人刘荣春。被告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富荣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富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梁富荣承担。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本院免予收取,本院审查后准许免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123元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张箴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