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徐X1,女,1952年4月23日出生。申请人徐X2,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徐X3,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X等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7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继承人徐X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及北京市西城区小XX房屋由徐X等继承,其中徐X1、徐X2各享有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徐X3享有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继承人徐X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及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由徐X等继承,其中徐X1、徐X2各享有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徐X3享有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革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