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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894号

孙鑫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孙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894号罪犯孙鑫,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孙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哈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孙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孙鑫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鑫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单项奖有效分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罪犯存款收支明细、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孙鑫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