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马宝,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被告莫尚云,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与被告莫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宝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仲继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