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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813号

原告马宝与被告莫尚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宝,莫尚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马宝,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被告莫尚云,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与被告莫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宝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仲继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