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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9588号

郑晓瑛与孙道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晓瑛,孙道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588号原告郑晓瑛,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汉杰、赵一鸣,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道枢,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瑛与被告孙道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道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晓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佩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