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02执73-2号

张中存 与李 红亮、杜开锋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中存,杜开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存,男。被执行人杜开锋,男。张中存与李红亮、杜开锋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中存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红亮、杜开锋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开锋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党军生

审判员 林增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