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黄法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戴昌法被执行人朱圣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圣正(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圣正(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圣正(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圣正(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6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