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455号
原告:何腾珍,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娅,住址同上。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洪友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胡友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腾珍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洪友塑胶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向其承诺回老家处理工资问题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腾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腾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腾珍负担。
审判员 俞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