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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1370号

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智刚等五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宋智刚,姜勇,单福山,李树庆,佟今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徐永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XX,男,62岁。被告宋智刚,男,45岁。被告姜勇,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单福山,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李树庆,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佟今春,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智刚、姜勇、单福山、李树庆、佟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苑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