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6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荣武,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