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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61号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6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荣武,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