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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720号

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与新密市青屏宾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新密市青屏宾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720号原告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书田。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密市青屏宾馆有限公司,住新密市行政路9号。法定代表人吕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青屏宾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楚永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