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特5号申请人张翠英,女。申请人黄家福,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翠英、黄家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志勇审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张翠英、黄家福因打架发生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经来凤县百福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翠英因辱骂黄家福,张翠英向黄家福道歉;
二、黄家福因打了张翠英,黄家福向张翠英道歉;
三、张翠英放弃其他请求;
四、黄家福放弃其他请求;
五、双方为此不再发生纠纷。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翠英、黄家福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向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