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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293号

牟录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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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93号罪犯牟录退,男,1966年4月5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8日作出(1999)高刑终字第00625号刑事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人牟录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将罪犯牟录退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3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3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3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牟录退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牟录退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牟录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3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 君 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晓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雅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