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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00164号

艾斯卡尔_居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艾斯卡尔?居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00164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8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在金华市区银泰城B馆2楼老娘舅中式快餐店内,趁被害人邵某不备,将邵某放在座位上的灰色手提包内的1只橘黄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400元左右人民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2015年10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在金华市区西市街227号4楼豪上豪牛排店内,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将陈某放在2号座位上的黑色背包内的1只红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2500多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在金华市区新华街永盛购物广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某、陈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毛某的证言,光盘,视频截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曾因盗窃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其中,返还被害人邵蓉霞人民币400元、返还被害人陈巧巧人民币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戴梦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