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03财保3号

张聪轩与黄仕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聪轩,黄仕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财保3号申请人张聪轩,男,汉族。被申请人黄仕亮,男,汉族。

申请人张聪轩与被申请人黄仕亮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6000000元,申请人用其名下并位于钦州市宫保路宫保南三巷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号)、位于钦州市小江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办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09)第A0381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仕亮在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6000000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张聪轩名下并位于钦州市宫保路宫保南三巷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张聪轩名下并位于钦州市小江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办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09)第A0381号】,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黎 阳

审 判 员  唐光仁

人民陪审员  张家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莫林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