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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206号

胡某某与杨某某离 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206号原告胡某某,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先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