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185号原告梁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居民。
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然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1975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八月十三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家。双方的婚姻系父母包办,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后亦未建立深厚感情,被告做事我行我素,不与原告商议,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为此双方常发生吵打。原告于2013年、2014年、2015年三次���诉离婚,原、被告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甲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秋季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年。经原、被告之子李某乙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主持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申请材料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且育有两子,双方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应秉持互助、扶持的生活态度来珍惜夫妻感情,���同承担家庭责任。当夫妻双方出现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求同存异的态度处理危机和矛盾,携手共度老年生活。现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被告之子李有龙证实,原、被告感情尚可,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尊重,遇事冷静对待,求同存异,珍惜共同生活几十年的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吴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