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77号罪犯赵赛嘎,男,1975年06月15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赛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〇年十月四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止。该犯于2011年05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减去刑期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赛嘎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赛嘎、赵秀珍以外出打工为由,将被害人赵氏表姐妹从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骗出后,于2010年9月26日从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出发,于同年10月到达河南省汝南县汽车站附近的天鹅宾馆,被告人赵赛嘎、赵秀珍于被告人邱录军联系后准备贩卖时被汝南县公安局抓获。罪犯赵赛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赛嘎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赛嘎减去刑期五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