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2民初79号原告张学军。被告王小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军诉被告王小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军负担。
审判员 刘晓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齐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