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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349号

罗金芳与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金芳,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罗金芳。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陈加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1501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俞俊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