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罗金芳。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陈加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1501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俞俊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