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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特29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29号

申请人:陈湘,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白鹤镇何方村*组**号。

申请人:葛晓梁,农民。

申请人:许尚虎,农民。

申请人:赵桂君,成年,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湘、葛晓梁、许尚虎、赵桂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代

审判员张胭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湘、葛晓梁、许尚虎、赵桂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陈湘赔偿给葛晓梁本次事故损失19000元,许尚虎承担葛晓梁人伤部分的无责赔偿。本次事故四车的车辆损失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浙J、浙J、浙J三车损失除交强内互赔,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由葛晓梁承担30%,陈湘承担70%。浙J号车车损由陈湘承担。

二、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湘、葛晓梁、许尚虎、赵桂君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代

审判员  张胭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郑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