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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民辖终3号

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潘存云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潘存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存云,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个体。

上诉人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桂枝

审判员  马桂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佳璐附相关法律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