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刑更417号

周雨抢劫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417号罪犯周雨(曾用名周春雨),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以(2006)信刑初字第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雨犯抢劫、强奸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连带赔偿76597.16元,刑期自

二○○五年五月九日至

二○二○年五月八日止。宣判后,2006年5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9月20日对其减刑1年3个月,2011年9月20对其减刑1年3个月,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刑15个月。刑期自

二○○五年五月九日至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雨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3日至2005年5月份,该犯伙同杨某、丁某等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浉河区十三里桥乡、新华市场、新华西路、西关保险公司、平桥三中门口等处,实施抢劫作案14起,抢得手机9部,现金人民币800余元,抢劫中致一人死亡。其中该犯参与抢劫作案2起,并致一人死亡。参与强奸作案一起,且系轮奸。罪犯周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雨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雨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代

审 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