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资行执字第125号刘大宏:本院执行的刘大宏申请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来自
刘大宏申请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资行执字第125号刘大宏:本院执行的刘大宏申请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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