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财保21号
申请人:蔡镇文,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惠东县人,现住惠东县,
被
申请人:吴金树,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申请人蔡镇文与被申请人吴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惠东县吉隆镇XXX小区X区XX座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7)第110XXX号;地号:XXX;使用权面积: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惠东县吉隆镇XXX村民留用地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110XXX号;地号:XXX;使用权面积:1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其本人及共有人林某名下共同共有位于惠东县吉隆镇石湖头XXX园X栋X层X号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175.2平方米]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金树名下位于惠东县吉隆镇XXX小区X区X座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7)第110XXX号;地号:XXX;使用权面积: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吴金树名下位于惠东县吉隆镇XXX村民留用地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110XXX号;地号:XXX;使用权面积:1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蔡镇文及担保人林某名下共同共有位于惠东县吉隆镇石湖头XXX园X栋X层X号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175.2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吴金树监管,第三项被查封财产由申请人蔡镇文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申请人应当在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光辉二○一六年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熊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