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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80号

张国建与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国建,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6民初280号原告张国建,男,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居住地:淮阳县安岭镇湾张村18号,身份证号码:412727198203090732。委托代理人吴振华,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798219510J。法定代表人曹家富,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淮阳县城关镇南环路6号。委托代理人舒连友,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诉称,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月19日,原告张国建在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处打工,被告在此期间共欠原告工资3667元。被告一直拖欠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农民工工资366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张国建工资3667元是事实,我公司愿意支付该笔欠款,因我公司资金比较紧张,我公司愿和原告协商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之前支付原告张国建工资3667元。

二、原、被告之间以后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帮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耀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