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5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39号。法定代表人佟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旭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起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念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传。委托代理人周勤(代理上述四被上诉人),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永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起娥、张念明、张慧、张凤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永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永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永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永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文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
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