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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928号

梁玉柱、勾文琴、崔健富与席巴力吉尼玛、宝达胡白音、白布贺文都苏、席叶喜的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梁玉柱;勾文琴;崔健富;席巴力吉尼玛;宝达胡白音;白布贺文都苏;席叶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梁玉柱,女,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勾文琴,女,6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崔健富,男,12岁,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席巴力吉尼玛,男,3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宝达胡白音,男,2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白布贺文都苏,男,3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席叶喜,男,4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梁玉柱、勾文琴、崔健富与被执行人席巴力吉尼玛、宝达胡白音、白布贺文都苏、席叶喜的生命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3)奈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玉柱、勾文琴、崔健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3)奈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云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贺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