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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96号

沈志河、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志河,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沈志河,男,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阳原县。被执行人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左禄。沈志河申请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张商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志河于2014-10-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杀菌锅R2011/116二台、杀菌锅R2009/238(及配套热水锅R2009/239一台)一台、氨压缩机8AS125一台、氨压缩机3AS125一台、低压缩环储液机DXZI-3.5一台、中间冷却机ZL-2.0一台、油分离器YF-12.5一台、3.5贮氨器一台、真空包装机DZ-650/2S六台、移动式输送机20米一台。公开进行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东风

审 判 员  田向前

人民陪审员  王利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成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