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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2351号

刘学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学军,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235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军。被执行人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总经理。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玉伟

审判员  胡海英

审判员  赵维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