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313号罪犯彭成陆,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5月22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成陆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6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9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成陆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8月28日因在车间与他犯发生争执扣2分;11月3日因回答民警问题态度不端正扣1分;2014年3月15日因在车间违规使用风油精,态度恶劣扣1分;2015年5月21日因未经民警允许私自窜号扣1分,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杂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达标分18分。2016年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成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