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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736号

夏月桥申请执行彭燕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月桥,彭燕芬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36号申请人夏月桥,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彭燕芬,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夏月桥申请执行彭燕芬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郑从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