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95号罪犯牛振兴,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屯留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1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振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08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9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振兴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28日,被告人牛振兴伙同他人预谋到郑州市金水区的一交通银行门口,趁被害人取钱刚上车之际,强行上车将被害人扎伤抢走现金2000元及一部三星S508手机(价值550元),并威胁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从被害人卡中取走现金6000元,后将被害人捆起关在该车后备箱内将车辆丢弃,经鉴定被害人右眼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牛振兴系主犯。罪犯牛振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振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振兴减去刑期十个月。刑满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安
代理
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