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506号原告马付刚,农村居民。被告滕维浩,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付刚与被告滕维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付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付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付刚负担。
审判员 耿学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宝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