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商初字第386号
原告:烟台联明众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延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明,经理。
被告:上海泖峰汽车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练新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毛青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联明众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泖峰汽车塑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联明众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春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敏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