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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1108号

王娟与济宁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金力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当事人
王某,济宁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某,章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1108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

被告:济宁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司某。

被告:季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某、邵某。

第三人:章某

第三人:叶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济宁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某、第三人章某、叶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晓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郝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