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4民初字72号

过团会诉赵海仁.胡同英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过团会,赵海仁,胡同英,江西祥利投资有艰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字72号

原告:过团会,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赵海仁,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胡同英,女,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江西祥利投资有艰公司。地址:进贤大道557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过团会诉被告赵海仁、胡同英、江西祥利投资有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过团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过团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过团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过团会承担。

审判长  曹国辉

审判员  张伟忠

审判员  夏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