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字72号
原告:过团会,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赵海仁,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胡同英,女,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江西祥利投资有艰公司。地址:进贤大道557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过团会诉被告赵海仁、胡同英、江西祥利投资有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过团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过团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过团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过团会承担。
审判长 曹国辉
审判员 张伟忠
审判员 夏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