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悦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东环路北头。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娟娟,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审
被告:克什克腾旗恒大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世纪家园25号厅。法定代表人杲建刚,经理。
上诉人武安市悦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武安市,故该案应由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克什克腾旗恒大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60元,上诉人承担40元,被上诉人承担20元。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王秀梅
代理
审判员 李志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