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06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道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06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道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