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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506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06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道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