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赵占伟,又名赵战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志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占伟与赵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志钦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志钦在中国农业银行16117901130464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山虎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