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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38-1号

赵占伟与赵志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占伟,赵志钦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赵占伟,又名赵战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志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占伟与赵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志钦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志钦在中国农业银行16117901130464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山虎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