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34号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工业集中区168号。法定代表人蔡旺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云,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常州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鹏程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月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36元,由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