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88号原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三合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端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向群,系公司员工。被告兰州铈美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大西洋商城)20D-0103A。法定代表人杨璇。被告兰新��器综合市场双盈电器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大西洋20D-0103A号。经营者刘双龙,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铈美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双盈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交纳2080.5元,由原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国栋
代理
审判员 XX荣
人民陪审员 冯伟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郑笑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