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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88号

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与兰州铈美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双盈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兰州铈美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双盈电器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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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88号原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三合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端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向群,系公司员工。被告兰州铈美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大西洋商城)20D-0103A。法定代表人杨璇。被告兰新��器综合市场双盈电器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大西洋20D-0103A号。经营者刘双龙,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铈美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双盈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交纳2080.5元,由原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国栋

代理

审判员  XX荣

人民陪审员  冯伟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郑笑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