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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78号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78号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邱富标,副董事长。被告邓丽娜,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倩(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