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41-1号原告吴天明,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负责人窦玉红,行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1号。负责人欧建成,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天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天明负担。
审 判 长 文 莲
代理
审判员 李 韶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宁芸茜 来源: